日本商標法近期修法及審查重點探討
文 / 巫佳倫
日本2015年4月1日起,實施通過修訂之新商標法,而本次修訂最大的重點,即在於開放了「非傳統型態商標」的申請註冊,擴大了商標保護的態樣;另除了商標法修法外,相關商標審查基準亦有部分修訂,其中針對商標申請人是否有將商標「具體使用於相關商品或服務」部分,有更為嚴格審視的趨勢。以下將針對前揭議題分述介紹,以供各業界參考。
開放「非傳統型態商標」的申請註冊
相較於其他國家早已明確表示非傳統型態商標可作為申請註冊保護的商標型態,日本對此卻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直至2015年4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始將非傳統型態商標納入保護的範疇,除了原有的「文字」、「圖形」、「記號」及「立體商標」外,開放了「聲音」、「顏色」、「動態」、「全像圖」及「位置」商標的註冊申請。而日本特許廳日前於10月27日,公佈了首波通過註冊的43件非傳統型態商標,其中包括消費者熟悉的撒隆巴斯的製造商「久光製藥」的廣告旋律(HI SA MI TSU)、伊藤園綠茶「????茶」廣告的人聲、還有牛仔褲品牌「EDWIN」口袋紅線的位置等。
另從日本特許廳公佈的數據資料來看,截至10月23日止,已有1,039件非傳統型態商標提出申請註冊,新法上路至今未滿一年期間已有如此的申請數量,可見各方業者皆積極擴充其品牌保護的範圍。
日本非傳統商標 申請概況 | 種類 | 合計 | ||||
聲音 | 顏色 | 動態 | 全像圖 | 位置 | ||
首批核准註冊 | 21 | 0 | 16 | 1 | 5 | 43 |
4/1的申請件數 | 151 | 192 | 32 | 3 | 103 | 481 |
至10/23的申請總數 | 321 | 423 | 70 | 11 | 214 | 1039 |
位置商標
前揭日本商標法新增列入保護的非傳統型態商標,若與我國商標法相較,日本新商標法明確指出我國商標法未明訂的「位置商標」。所謂「位置商標」,係指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以圖形或其他足以識別的標誌,作為表彰來源的表徵,即申請的商標必須附著在特定商品的特定部位。例如:
日本特許廳公告之位置商標例示
以上圖來看,將藍色環狀圖樣附著於刀柄上、或將藍色圓形的圖樣附著於背包外觀,即是以特定的圖樣附著在商品特定位置,並藉此表彰識別來源。惟須注意的是,位置商標與顏色商標不同,位置商標必須明確指出圖樣附著於商品何處,而顏色商標僅單純表示特定的顏色組合。
我國商標法雖未明列位置商標,但現行法制已將商標定義為「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故位置商標在我國仍可申請註冊保護。以智慧財產局檢索資料庫內容所示,截至目前已有8件位置商標的申請案件,並已有1件於104年1月1日核准通過的案例。
美國航空公司於我國核准註冊之位置商標
商標審查將加強對「具體使用」審理
申請日本商標另一個與我國不同之處,在於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有關商標申請的要件中,明確指出申請人「必須將商標使用於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業務上」,即要求申請人必項有「實際使用」或能證明有「意圖使用」。而近期公佈的審查基準中,針對前述商標使用的要求作了較為嚴格的修訂,若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其商品類似群組超過7個、或零售服務類似群組超過1個,則審查員可以基於合理懷疑,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真實使用意圖,使得最近因第3條第1項在審查階段遭官方先行核駁通知的狀況較先前為多。
申請人若因第3條第1項遭官方先行核駁,可以採取下列的解決方案:
- 提出在每一個類似群組上實際使用的證明文件,例如:商品或其型錄、廣告、收據或相關的印刷刊物等,且前述資料必須以日本市場的使用為限。
- 若商標還未使用於日本市場,則申請人必須提出「意圖使用」的宣示書及相關的商業計劃內容。
- 限縮商品或服務項目,使商品或服務類似群組降為7個以下(或零售批發服務類似群組降為1個以下)。
- 分割商標,使每件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似群組數目減少,惟必須注意若係透過馬德里商標申請進入日本國家,則不適用於分割商標的方式。
結論:
鑑於我國與日本經貿往來的密切,日本一向為國人申請商標海外佈局的重點國家之一,其相關法制及申請實務議題為我國國人所關切,而本篇針對目前日本商標法有關「非傳統型態商標」的註冊申請概況,及現行審查實務有關「實際使用」、「意圖使用」的議題進行介紹,盼能協助申請人有更周延的思維進行日本市場的商標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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