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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審查制度介紹

文 / 蔡沁蓉 國外部行政秘書

上班前,你或許會走進 7-11 買杯咖啡,早餐想來點簡單的蛋餅,於是選擇了 弘爺,午餐決定放縱一下,踏進 麥當勞,下班後想放鬆追劇,便打開 Netflix。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充斥著各種商標,而這些商標的存在,正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輕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當人們看到熟悉的商標時,往往會立即聯想到品牌的品質、口碑以及過去的消費體驗,這使商標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然而,並非所有名稱或標誌都能順利註冊為商標。各國對商標的註冊與保護皆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因此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國家可能會面臨不同的審查結果。

那麼,商標審查究竟在審查什麼?接下來,本文將聚焦歐盟商標,探討其商標審查制度。

當一個商標向當地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時,會先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格式是否正確、是否繳交規費,如果資料不合格,申請可能會被退回或要求補正;待申請文件齊備之後,接著就會針對商標是否符合註冊條件進行審查,若商標不符合註冊規範,智慧財產局將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說明審查結果,通常涉及以下兩大類理由:

絕對理由(Absolute Grounds)
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否僅為通用名稱,缺乏獨特性?

相對理由(Relative Grounds)
商標是否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

各國雖然有不同的審查標準,但大多圍繞絕對理由相對理由展開。

以歐盟商標為例,歐盟商標審查機關為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簡稱 EUIPO),而在歐盟商標的審查制度裡,只有絕對理由可以成為商標申請階段的核駁理由,歐盟商標審查基準中規定,《歐盟商標條例》第 7(1) 條  (Article 7(1) EUTMR)所列的任何一項理由,都足以成為拒絕歐盟商標註冊的依據:

Article 7(1) EUTMR包含了以下條文
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Absolute ground) ,以下標誌不得註冊
(a) 不符合第4條 要求的商標;
(b) 缺乏識別性的商標;
(c) 僅由能在貿易中用來標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預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生產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的標誌或指示組成的商標;
(d) 僅由在現行語言中或貿易的誠實和已建立的慣例中成為習慣的標誌或指示組成的商標;
(e) 僅由以下標誌組成:
(i) 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或其他特徵;
(ii) 由為達到技術結果而必須具備的商品形狀或其他特徵;
(iii) 由賦予商品顯著價值的形狀或其他特徵;
(f) 與公共政策或接受的道德原則相悖的商標;
(g) 可能會誤導公眾的商標,例如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方面誤導公眾;
(h) 未經主管機關批准的商標,並且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的規定應被拒絕註冊;
(i) 包含徽章、標誌或盾形圖案的商標,這些圖案不屬於《巴黎公約》第6條所涵蓋的內容,且具有特別公共利益,除非已獲得主管機關同意註冊;
(j) 根據聯盟立法或國家法律,或根據歐盟或有關成員國所參與的國際協定,提供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保護的商標,應被排除在註冊之外;
(k) 根據聯盟立法或歐盟參與的國際協定,提供葡萄酒的傳統術語保護的商標,應被排除在註冊之外;
(l) 根據聯盟立法或歐盟參與的國際協定,提供傳統特殊產品保證保護的商標,應被排除在註冊之外;
(m) 由依據聯盟立法或國家法律,或根據歐盟或成員國所參與的國際協定所註冊的早期植物品種名稱構成或在其主要元素中重製的商標,且涉及相同或密切相關品種的植物。

接下來將介紹實務上較常遇到的條文包括:Article 7(1)(b) EUTMR及Article 7(1)(c) EUTMR,申請人提交申請的商標若有以下之情況,EUIPO將拒絕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Article 7(1)(b) EUTMR 缺乏識別性的商標:

商標的識別性,依照歐盟商標Article 7(1)(b) EUTMR的規定,指的是該商標是否能夠讓消費者識別所申請註冊的商品和/或服務來自於某一特定企業,從而將這些商品和/或服務與別的企業的商品和/或服務區分開來。而識別性評估須考量欲尋求註冊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以及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

以下針對常見的商標型態來討論商標的識別性,包含了純文字、單一字母、標語以及簡單的幾何圖樣。

純文字(word element):
若商標中的文字元素過於常見已無法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則該文字無法賦予商標識別性,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更具體而言,若該文字僅描述申請保護之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優勢或吸引力,無論單獨使用或與描述性詞彙結合,均可能遭到拒絕註冊。以下為歐盟審查基準中列舉的不具識別性的詞語:

  1. ECO: 表示「生態」)
  2. FLEX和FLEXI: 表示「彈性」)
  3. GREEN(表示「環保」
  4. MEDI(表示「醫療」)
  5. MULTI(表示「多個,很多,超過一個」)
  6. MINI(表示「非常小」或「微型」)
  7. MEGA(表示「大」)
  8. Premium/PREMIUM(表示「最佳品質」)
  9. PRO(表示「專業」或「支援」)
  10. PLUS(表示「附加的,額外的,優質的,極好的」)
  11. SUPER(表示「突出商品或服務的正面特徵」)
  12. ULTRA(表示「極端的」)
  13. UNIVERSAL(表示「適用於普遍用途」)

此外,像網域結尾.com僅表示資訊可以在網路上找到的地方,商標中出現這樣的字亦不能為該商標提供識別性;還有公司法定名稱的縮寫,如Ltd.、GmbH等亦是如此,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文字。

然而有趣的是“人名”無論多麼常見,都算具有識別性的字,像「Jones」或「García」這樣的常見姓氏,仍屬於具有識別性的文字。惟,如果該名字在欲尋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領域上已是通用的字,則認定為不具識別性,例如「Baker」雖然是姓氏的一種,但指定用於糕點產品,EUIPO可能拒絕該商標的註冊,因為「Baker」這個字有麵包店、烘焙師或麵包師傅等意思,消費者在選購糕點產品時,並不會將包裝上的Baker字樣當成是一種商標使用。

單一字母(Single letters)
由單一字母構成的商標,其識別性須根據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來判斷,並應依據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全面審查,以評估該字母以標準字符呈現時,是否能作為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以下是不具識別性的例子:

例如:商標僅由單一字母「C」構成,且指定商品為「果汁」,被認定為不具識別性,原因在於「C」通常用於表示維他命C,使用在果汁相關的商品,消費者不會將其視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因此無法作為商標使用。

然而,若單一字母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無直接關聯,且無法證明其完全缺乏識別性,則即使以標準字符或簡單形式呈現,仍應核准註冊,以下是具有識別性的例子:

例如,字母「W」已獲准用於第39類的「運輸、包裝與儲存貨物、旅行安排」及第43類的「提供食物與飲料服務、臨時住宿」,因為該字母與這些服務無特定關聯,因此可作為商標使用。

標語(Slogans)
標語的識別性取決於消費者是否僅將其視為單純的行銷或促銷用語。若消費者對該標語的理解僅停留在廣告語層面,無法將其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語,則該標語不具識別性。

以下為不具識別性的例子:

歐盟商標:MORE THAN JUST A CARD
歐盟商標號:5 904 438
類別:指定商品與服務類別:第 36 類(銀行、信用卡及金融卡服務)(bank, credit and debit card services)
主要功能:客戶服務聲明Customer service statement
案件編號:R 1608/2007-4

此標語僅傳達了指定服務的相關訊息。此標語會被英語使用者用來表示稍微有點不平凡的銀行卡。此標語傳達出這樣的訊息:該卡具有乍看之下並不明顯的受歡迎特點。事實上,該標語並未明確指出這些特點是什麼,也就是說,該商標沒有描述「卡」的特定服務或特性,消費者看到此標語時,不會當作辨別服務來源的依據,因此,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相反的,若該標語除了行銷或促銷功能外,還能讓消費者聯想到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則可視為具有識別性

以下為具有識別性的例子:

歐盟商標:WET DUST CAN’T FLY
類別:第 3, 7 及 37類
案件編號:22/01/2015, T-133/13, EU:T:2015:46

「濕塵」(wet dust)在字面上並不符合邏輯,因為當塵埃變濕時,它已不再是塵埃。因此,這兩個詞放在一起,創造了一種奇特且具識別性的特徵。

簡單的幾何圖樣(Simple figurative elements)
商標本身若只是簡單的幾何圖樣,如圓形、直線、矩形或常見的五邊形,無法傳達任何可讓消費者記住的訊息,則不具識別性

以下為不具識別性的例子:


商品/服務:第33類
案件編號:12/09/2007, T‑304/05, Pentagon
理由:該商標僅由一個普通的五邊形組成,屬於簡單的幾何圖形。若該幾何形狀只是標籤的外觀,消費者會將其視為具有功能性或美感的設計,而非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

商品/服務:第 3, 18, 24, 43, 44類
案件編號:09/12/2010, T‑282/09, Carré convexe vert, EU:T:2010:508
理由:該標誌僅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構成,並以綠色呈現。綠色在廣告及商品或服務的行銷中被廣泛使用,因其具有吸引目光的效果,但並未傳達任何明確的訊息。

以下為具有識別性的例子:


商品/服務:第 4, 7, 12, 37, 42類
案件編號:EUTM No 10 948 222
理由:該商標由兩個灰階相鄰的平行四邊形組成,放置在白色背景上。該圖樣並非簡單的幾何形狀,考慮到所涉商品和服務的性質(第 4 類中的油和油脂,第 7 類中的發動機和發電機,第 12 類中的車輛,第 37 類中的安裝服務以及第 42 類中的設計),該商標不再只是一種裝飾元素。因此該商標具有最低程度的識別性。

除了Article7(1)(b)所提到 過於常見或普通的文字、標語或圖樣之外,如果商標本身,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著品質或特性上的關聯,則會被視為描述性商標,同樣會因為缺乏識別性而無法取得註冊,下面接著介紹Article 7(1)(c) EUTMR描述性商標。

Article 7(1)(c) EUTMR描述性商標

如果一個商標的含義讓消費者立刻理解它與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有關,而這種關聯屬於數量、品質、特性等訊息,那麼這樣的商標會被認為是描述性的,無法註冊。描述性詞語無法作為商標使用,因為這類的商標無法讓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

反之,如果一個詞語只是間接的或模糊地暗示商品特徵,那麼該商標不會被視為具有描述性,仍然可以註冊。

此外,即使申請人是唯一提供該商品的人,也無法通過這個理由來克服描述性商標的核駁,因為描述性詞語應該讓所有商業經營者有機會使用,而非僅由一方擁有專有權。
以下針對常見的商標型態來討論商標的描述性,包含了單一文字、組合文字、數字商標以及圖形商標。

單一文字(one word)
描述性詞語指的是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特徵的資訊的詞語。由於描述性詞語無法履行商標的功能,即消費者看到該詞語時,無法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無論該詞語是否已被其他競爭者以描述性方式使用,都會遭到拒絕。

具體來說,若商標對一般消費者(若該商品或服務面向消費者)或特定專業人群(無論商品或服務是否同時面向消費者)具有描述性意義,則該詞語被視為描述性標誌。
因此當商標僅由單一且具有描述性的文字所構成時,EUIPO可以拒絕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以下為具有描述性的例子:
例如:"CONTINENTAL":指定在活狗及狗的飼養和繁殖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則具有描述性的,因為這個詞指的是一種鬥牛犬品種。

另外,如果單一文字是屬於讚美性質的詞語,需要判斷該詞語是否過於籠統。若該詞語僅是泛指商品或服務的普遍優點,例如便宜、方便、高品質等,由於其過於一般化,通常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反之,若該讚美詞語的涵義較為廣泛,指向模糊的正面意象,或是關聯到購買者或生產者,但並未明確描述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特性,則可能被認定不具描述性。

以下為不具描述性的例子:
例如「BRAVO」,因為不清楚是誰對誰說「BRAVO」,以及讚揚的是什麼 ,因此屬於非描述性詞語。

組合字商標(combinations of words)
若僅是將分別描述商品或服務特徵的詞彙簡單拼湊,且在語法或含義上沒有任何獨特或創新的變化,那麼整體商標仍然會被認為具有描述性。這種缺乏創意的組合,通常會被EUIPO拒絕註冊。

以下為組合字商標具有描述性的例子:
例如,“CARBON GREEN” 用於再生橡膠,即指回收的碳質材料,如從熱解輪胎炭中獲得的塑料、彈性體或橡膠填充材料,並且使用這些填充材料製成的塑料、彈性體或橡膠化合物,則該商標具有描述性。這是因為該名稱直接描述了所涉及商品的特徵——即再生碳質材料和綠色環保特性,因此屬於描述性商標。

相反的,如果商標的組合方式具有獨特性,以致於產生的整體印象不同於各元素單純組合所呈現的描述性意涵,那麼該商標就會被認為具有「超越部分總和」的效果。 也就是說,當描述性元素的結合方式展現出創意,並且創造出與原本印象不同的獨特識別性時,該商標就不會被視為單純的描述性商標,而可能符合商標註冊的條件

以下為組合字商標具有描述性的例子:
例如:“GREENSEA”指定使用於第 1, 3, 5 及 42類(品項如下),屬於非描述性商標。

第1類:
非醫療用微生物/藻類培養物、化妝品/身體護理品/營養品用工業化學成分。

第3類:
化妝品/皮膚保養品用非化學成分、清潔/拋光/研磨劑、香水/精油、化妝品、護髮液、牙膏、除毛劑、卸妝品、口紅、面膜、刮鬍用品、皮革保護劑。

第5類:
製藥/獸醫/衛生製劑成分、醫療用營養物質、嬰兒食品/機能性食品、微生物營養物質。

第42類:
化妝品研究、環境保護產品研究、魚類養殖營養成分研究、化妝品/營養保健品/飲食學/製藥相關成分研究。

數字商標(numerals)
數字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前提是這些數字必須具備識別性。 

數字經常用於傳達與商品和/或服務相關的重要資訊,然而,當該數字與相關商品或服務密切相關時,可能導致核駁因此,如以下情況,數字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因商標具有描述性,會被拒絕註冊。

1. 生產日期或服務提供日期:
例如:數字1996或2000用於葡萄酒,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時,年份會是高度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酒的年份是消費者購買時的重要考量因素;數字2020用於活動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則可能被視為活動的舉辦年份。

2. 尺寸:
例如:1600用於汽車,185/65用於輪胎,10用於英國的女性服裝尺寸,32用於法國的女性服裝尺寸,都可能被視為描述性商標。

3. 數量:
例如:200用於香菸。

4. 電話區碼:
例如:英國的0800或0500、義大利的800、西班牙的902等。

5. 服務提供時間:
例如:24/7(全年無休)可能被認為是描述性商標。

6. 功率:
例如:115用於引擎或汽車,可能代表馬力或功率數據。

7. 酒精含量:
例如:4.5用於啤酒,13用於葡萄酒,可能描述酒精濃度。

8. 數量或件數:
例如:1000用於拼圖,可能表示拼圖片數。

反之,若數字與商品或服務無明確關聯,則可被接受,屬於非描述性商標

例如,“77”用於金融服務或“333”用於服裝,這些數字並無明顯的描述性意涵,因此可註冊為商標,因為不會有衣服的尺寸是333,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不會將其理解為商品資訊的表示。

圖形商標(figurative marks)
圖形商標指的是使用非標準字體、特殊設計、圖形元素或顏色的標誌,或以拉丁、希臘、西里爾字母以外的字母表呈現的標誌。

然而,如果一個圖形商標僅僅描繪了商品或服務的基本自然形態,且圖案與實物之間沒有明顯差異,而這個圖案的作用僅在於指示該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用途或其他特性,則認定該圖形商標具有描述性,可能被EUIPO拒絕註冊

以下為具有描述性的圖形商標:


案件編號:08/07/2010, T-385/08,Hund, EU:T:2010:295

案件編號:08/07/2010, T-386/08,Pferd, EU:T:2010:296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對於第 18 類和第 31 類的商品而言,商標分別描繪狗或馬的形象,是用於表明該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適用於該種類的動物。

第一個狗肖像圖案的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18 類的商品,專門為狗生產的,例如狗繩、狗項圈和其他狗配件,包括包、袋;而在動物配件領域,使用真實或風格化但逼真的動物肖像來指示相關動物類型是一種常見做法。當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會立即把該圖形理解為商品是為狗設計的。因此,狗的肖像直接描述了相關商品的一個基本特徵。因此,屬於描述性圖形商標,無法取得註冊。

同樣的原則適用於第 31 類商品。由於家畜食品包含狗糧,狗肖像的圖形商標即構成對相關商品的描述性指示,消費者會直接理解成給犬隻食用的糧食的。

在第二個馬肖像圖案的商標,法院認為,該商標使用於第 25 類的服裝、頭飾和腰帶,描述了商品的種類或預期用途,即該商品特別為馬術運動設計或適用。由於消費者會直接將馬肖像與馬術運動連結起來,法院認定馬的圖像與相關商品之間存在直接且具體的關聯,因此屬於描述性圖形商標,無法取得註冊。

以下為非描述性的圖形商標:
下列標誌被認為具有高度設計,使其與寫實描繪存在顯著差異,並不僅僅是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或預期用途,因此獲准註冊。


商標號:844
指定商品及服務:Classes 1, 3, 5, 6, 7, 8, 9, 11, 16, 17, 18, 19, 20, 21, 22, 26, 28, 31, 41, 42

結語

綜合上述討論,本文介紹了純文字、字母、標語、數字及圖形商標在 Article 7(1)(b) EUTMR 及 Article 7(1)(c) EUTMR 下的識別性判斷。可見,若商標缺乏識別性,可能無法順利註冊。識別性的評估需考量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以及消費者對其的認知。若商標僅由過於常見或普通的文字、標語或圖樣組成,或僅表達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品質、特性等資訊,無助於識別來源,則可能被認定為缺乏識別性,進而遭到 EUIPO 以絕對理由拒絕註冊。

EUIPO 的審查基準中,針對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標,都有詳細的識別性介紹及說明,以及其他絕對理由的說明。此外,即使商標具備識別性, 仍須考量相對理由的影響。例如,在美國商標審查中,除了絕對理由外,相對理由也是駁回的依據。相對理由主要涉及後申請商標與已註冊商標的衝突,即後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從而可能引發混淆。

若申請人對商標核准的前景或潛在風險有所疑慮,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專業建議,協助申請人進行更精確的評估。

參考資料

歐盟商標審查基準 Article 7(1)(b) EUTMR及Article 7(1)(c) EUT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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