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查
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對於初審審定不服者,必須先提起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經不受理或駁回者,得依法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與發明專利、設計專利須經實體審查不同,對於不准新型專利之處分不服者,應循訴願程序,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 再審查申請及法定期間 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出申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於不予專利之審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逾2 個月始請求再審查者,因原審定業已確定,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於申請再審查期間內,非以再審查程序表示不服者,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若實為提起再審查之意思,應依再審查程序辦理。
- 再審查之申請人 再審查之申請人應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發明專利若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初審核駁後,仍僅限專利申請人始得提起再審查。